《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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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同一城镇有多个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原则上应当一致,实行同城同价。远离主城区、且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配气价格。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科学核定本地标杆价格,建立激励机制。低于标杆配气价格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燃气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

监管周期内,实际年度平均供销差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年度平均供销差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各分享50%,由此形成的降价额度,在下一监管周期的准许收入中相应进行扣减。

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扣减额度=本个监管周期上游购气年度加权平均价格×本个监管周期年度平均购进(含代输)气量×(核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50%。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上游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道天然气的上游购气价格一般由门站价格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组成,主干管网可实现直接供气的区域,不含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多气源供气时,上游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峰谷差大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

第十七条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分档气量: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用气量设置按照可满足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内相应比例(以下称“覆盖率”)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度用气需求量确定。其中:第一档用气量,原则上按80%覆盖率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原则上按95%覆盖率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分档气量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5年校核一次。

(二)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燃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的算术平均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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