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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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一)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二)配气价格(含增值税)=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核定配送气量。

1.年度核定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按实施成本监审时上一年度(以下简称“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销售(含代输)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50%,原则上按年度设计气量的50%确定。

2.配气管网负荷率=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销售(含代输)气量÷年度设计气量。年度设计气量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中的设计能力确定。

第八条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二)折旧及摊销费指监审时上一年度末与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其中,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三)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照燃气企业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燃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法定运行维护责任,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配气损耗=监审时上一年度购进(含代输)气量×核定供销差率×监审时上一年度加权平均上游购气价格。城市燃气企业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乡镇燃气企业供销差率原则不超过5%。

第九条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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