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者权益保障
(二十六)企业应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七)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八)禁止使用童工,认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九)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
(三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农膜行业技术进步,协助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三十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生产农膜产品的企业。
(三十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12月17日公布的《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09〕第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