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共享单车使用规范 违反规定最高罚500元
来源:大粤网 发布日期:2017-12-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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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共享单车使用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使用行为,优化共享单车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涉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共享单车产业健康发展,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交警特制定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如下:

1、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及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人,禁止驾驶共享单车。不得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租赁共享单车上路骑行。

2、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3、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方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直行通过。

5、驾驶共享单车时不得载人,安装有载物篮的不得将儿童放置在载物篮内,载物重量应不得超过最高限载重量。

6、驾驶时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得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发区域内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应有序停放。

8、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已明确划定为非机动车停放区的除外)、盲道、绿地、道路出入口、公交车站台、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人行隧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

9、在路外非公共空间停放的,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10、遵守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于警告或2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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