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2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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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

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支持省铁路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完善投入和退出机制,将其打造成为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增配电网、微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热电联产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天然气储备设施及煤层气抽采利用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重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取水权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牵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八、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鼓励社会领域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支持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医疗和养老、旅游、体育健身,文化旅游和体育休闲等产业互相融合、全产业链发展,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等)

九、进一步强化PPP模式推广要素保障

1.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健全按照社会平均建造成本、运营费用、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确定价格和收费机制,并根据成本变化、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合理调整,激励投资者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部门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稳定收益。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旅游、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强化政府资金引导。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统筹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和PPP奖补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项目库的PPP项目支持力度。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将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3.优化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类业务,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项目资金保障机制,优化项目金融服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效率。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构建合理的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及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永续债券。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推行资产证券化,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等)

5.加强基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国PPP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投资,发挥引导、规范和增信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成立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基金,并适时扩大基金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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