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数量禁广告 共享单车未来出路在哪?北京共享单车新规解读(附新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1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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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服务

(十一)符合运营服务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租人服务保障。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十三)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要按照职责加强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十五)建立退出机制。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区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五、秩序管理

(十六)企业管理。企业要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主要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内容;负责停放区秩序维护,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承租人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完善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规范承租人行为和信用,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对废弃车辆必须及时回收,按环保要求处理;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按月报送数据信息,包括集中点位分布数量、点位名称及保有量、维护人员等。

(十七)承租人自律。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车辆,监护人须承担教育和监护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使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十九)社会治理。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承租人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享自行车监督管理,参与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与宣传,对承租人违规行为进行提醒教育,对占用、损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为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二十)政府监管。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区政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建立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建立市区相关部门、属地街乡与企业的沟通联络对接机制,及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六、保障机制

(二十一)完善设施建设。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

(二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托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

(二十三)加强诚信管理。加强共享自行车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和承租人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承租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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