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0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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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一)财政支持。市发改局会同市供电部门等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市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

(二)价格支持。对已经完成备案、并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51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价格管理。

(三)用地政策支持。国土部门将独立占地的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52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四)节能政策支持。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六、开展示范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中心城区与镇街(园区)充电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域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和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储能设备等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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