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0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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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重点任务

本着“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市场主导,创新机制”的原则,将规划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任务分解如下: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遵循“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原则,逐步形成以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公务等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增60座公交车充电站,16座出租车充电站,19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和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公交场站、首末站或其周边条件允许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环卫、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充45电设施对外开放。

(二)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建成主要供私人乘用车使用的充电桩1.33万个。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低于总车位的25%。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按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示范建设充电设施。截至2018年底,建桩数量不得低于总车位的10%(或者最低不少于10个);具备条件的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十三五”期间,建成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1.33万个,其中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内部建成专用充电桩3300个。

(四)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十三五”期间,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206座城市公共充电站和2.66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以满足电动汽车临时补电需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推进景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松山湖生态景区、水濂山森林公园、观音山森林公园、龙凤山庄影视渡假村、粤晖园、佛灵湖郊野公园、同沙生态公园等公园景区优先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六)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争取充电设施覆盖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期内,重点在京广澳高速厚街服务区、莞佛高速大岭山服务区、沿江高速麻涌服务区、珠三角环线高速黄江服务区、莞深高速塘厦服务区建设城际快充站。

(七)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在省级信息服务平台框架内构建市级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和有效覆盖面。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上的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用电设备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电站,可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至2020年,用于接入充电设施的配套配变容量达到50万kVA。

(二)完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加强效率监督和问责。用户在项目建设意向确定后,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报装申请,在合理时间内,供电部门积极开展电源配套项目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48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一)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

贯彻国家颁发的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实施,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抓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规范设臵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告示标识。

(二)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一)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力量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较为便利的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特别是在充电设施发展起步阶段率先投入,大力参与全市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的建设,加快在电网企业等办公地点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充电桩,推进城市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进一步鼓励支持宏远汽车(康亿创)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站场密度,加快提升全市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和网络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50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充电设施智能化水平,助力智慧城市建设。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大数据采集与利用、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利用充电设施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服务平台,各运营单位形成统一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使电动汽车快速找到可供使用的充电设施,且提高公共充电设施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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