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年)》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3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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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以新理念推动跨越发展

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调查研究,凝聚各方共识,选准方法路径,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方式转变、规模升级、效益提高。

第一节坚持创新发展增强产业活力

着力深化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发展活力与动力。

一、继续深化煤层气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放开市场、盘活区块、激发活力、加强监管”的思路,以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委托审批试点为突破口,稳步推进煤层气勘查开采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放开煤层气上游勘探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勘探进程。

建立适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特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煤层气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严格煤层气探矿权延续登记管理,提高探矿权持有成本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促进区块有序流转。

健全油气地质资料公开和共享机制,建立油气资源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实施煤层气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落实“两公开、双随机”制度,向社会公示矿业权信息、勘探进程和勘探开发方案,响应社会监督实施定向核查、公开核查结果。依托国家油气督察员制度和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率先探索建立国家与省分级登记、联动监管的煤层气资源管理新体制。

二、联合打造推进煤层气产业化的新载体

以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结合革命老区脱贫攻坚,通过国土资源部与山西省政府联合共建方式,协调驻晋央企集中精干力量,推进重点矿区增储扩产、管网配套、企地共建,提升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两大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的规模和水平,实现产量、效益同步增长。

整合省内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力量,成立山西省煤层气开发的旗舰企业,承接省级财政投资勘查项目的后续开发,加快完成产能建设和达产见效;为省属大型煤炭企业和其他煤矿提供煤矿瓦斯利用技术服务,促进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范化、集约化;继续建设晋城、阳泉2个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焦煤、潞安等煤矿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选择残存瓦斯资源多、具备可持续抽采条件的废弃矿井,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研发推广废弃矿井残余瓦斯抽采利用技术。

三、着力创新煤层气勘查开发的共性技术

将煤层气资源勘查作为省级财政投资重点勘查矿种,继续优选立项、组织实施一批调查评价项目,探索深部煤层、其他区域煤层气(油气)成气规律、“三气”共探共采规律,支持开发利用布局调整和产业持续发展。开展技术需求调查,确定共性关键技术选题,加强煤层气勘查开发利用、煤矿瓦斯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构建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主体推进、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煤层气等“三气”资源优质优用、分级利用、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和科研院所,竞争取得、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的煤层气(油气)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形成具有原创性的技术成果。鼓励和引导煤层气企业与其他技术单位,通过联合攻关、合作投资、技术外包等多种方式,加强低阶煤、构造煤、松软煤层、深部煤层等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发、评价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推进煤层气先进勘探、开发技术的应用,提升地面抽采技术、采动卸压抽采、采空区抽采一井多用技术。

四、探索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煤层气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和有序流转;按照国家油气体制改革要求,理顺煤层气交易和管网输配价格,强化供需合同约束;依托山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探索建立煤层气商品交易平台,集中发布具体交易价格与气量,反映价格变化,引导市场交易,形成上游资源勘探抽采、中游资源管网输送、下游资源利用消费有序衔接的运行格局,促进交易规范进行、产销大致均衡、利润合理分配,增强全行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二节坚持协调发展优化开发布局

大力推进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科学统筹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加强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转型、环境保护相协调,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格局。

一、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构建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勘查开发定位清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加大煤层气资源重点勘查、开发矿区与重要运输管网、主要消费市场的规划统筹、需求对接,促进勘探投资优先投向基础设施配套区域、基础设施优先向重点矿区配套、勘探投资和基础设施优先向主要消费市场倾斜,加快项目建成达效,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二、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

构建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分区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导向,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对国家规划矿区和省级重点矿区,通过政府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企地合作、落实跟踪服务、依法实施监管、维护正常秩序,支持矿业权人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尽快建产,对资源利用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妥善解决有关争议。

严格禁止开采区管理。与《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保持一致,将各类保护地划为禁止开采区,并做到同步调整、更新。明确有条件进入勘查情形,严格控制勘查活动影响,在有效保护前提下开展勘查活动。禁止新设置采矿权,引导现有采矿活动依法有序退出,严格监管。

三、科学统筹煤层气相关资源勘查开发

按照“空间划开、时序错开、急需先上、综合利用、合理避让”的原则,统筹协调煤层气与煤炭、常规油气、铝土矿等资源的勘查开采布局、时序、规模和结构,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重点统筹好煤炭、煤层气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煤炭规划5年内建井采煤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5年后建井采煤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推广采煤采气一体化的“晋城模式”、煤炭和煤层气企业合作共赢的“潞安模式”、先采气后采煤的“三交模式”,积极探索煤炭和煤层气企业合作的其他模式。加强省内含煤盆地资源赋存规律研究,推动煤系“三气”资源综合勘查开发。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支持煤炭矿业权人、油气矿业权人在非重叠区,办理煤层气矿业权或者增加煤层气矿种,对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开发。

四、统筹协调煤层气开发与城乡建设

统筹规划布局,避免建城压矿或建矿废城,促进城镇发展与煤层气资源开发相协调。地上地下资源开发矛盾突出地区,在编制城镇建设、交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状况,充分论证,为矿产开发留出空间。煤层气资源规划编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相互衔接,城镇建设规划应当统筹煤层气与其它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应当配套推进“煤改气”等能源利用升级改造措施,有效防止“逆替代”现象。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大线性工程沿线等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完善压覆煤层气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城镇发展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已经探明的煤层气资源储量区域。对于确需压覆煤层气资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好经济补偿,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27行。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涉及探明煤层气资源储量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严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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