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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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空运企业申请二类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时,每条航线申请班次不得超过每周7班。

第二十一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的航线,包括航线的始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

(二)拟使用的机型、座位数、班次、运力系数等;

(三)计划开航的年份、月份;

(四)申请使用的航权类型;

(五)如湿租飞机,应已获得批复并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航线的必要性分析;

(二)航线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航线市场分析、竞争性分析、航线经济性分析、航线安保现状等内容;

(三)机队规模、可用运力情况、运营保障能力、安保保障能力、人员资质以及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民航局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对于申请一类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及民航局已配置航权的航线经营许可,无需进行公示。民航局根据航空运输安排或航权资源配置结果直接办理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民航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局作出批准决定后,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民航局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一类国际航线根据有关规定颁发国家经营许可或航线经营许可。

二类国际航线应在经营许可中明确具体航线,如享有第五航权,在许可中列明。

第四章国际航班计划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民航局报送国际航班计划。

航班换季期间,民航局按航季安排国际航班计划。每年1-2月,统一安排当年夏秋航季的航班计划;每年8-9月,统一安排当年冬春航季的航班计划。报送国际航班计划的具体时间,以航班换季工作的通知为准。

在当前航季新开国际航线、调整现有航线的,应于航班计划执行之日十日前向民航局申报国际航班计划。

如使用湿租飞机,应在申报航班计划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属于一类航线经营许可范围的定期航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除特殊情况外,空运企业须在航班计划执行之日前至少十日通过航线航班管理系统提交报备航班计划。民航局收到备案申请后二日内在系统内确认受理。

民航局受理申请后,对同意备案的航班计划,在航班计划执行之日前至少三日在航线航班管理系统中确认备案通过,并通过系统生成信息通告或站内信形式通告相关运行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对不同意备案的航班计划,应在三日内在航线航班管理系统中确认不同意,并通过系统生成信息通~8~告或站内信形式告知空运企业。

已确认受理的航班计划备案申请,如空运企业在确认受理后三日内未收到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则视为航班计划备案已完成,空运企业按程序安排航班运营。

第三十条属于二类航线经营许可范围的定期航班计划实行批复管理。

除特殊情况外,空运企业须在航班计划执行之日前至少十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航班计划,并同步在航线航班管理系统上传拟执行航班计划。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民航局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五日内以明传电报形式批复航班计划,并在航线航班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国际航线代码共享航班实行备案制,申请人应当于合作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向民航局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代码共享合作协议及具体航班计划,民航局在二十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不同意备案的情形予以回复。

代码共享航班计划备案通过后,空运企业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航线航班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定期航班计划每十二个月必须连续执行四个月以上,并确保定期航班运行品质。

第三十三条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定期国际航班,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舱位销售。

如未向社会公众开放销售舱位,视为相关航班未按定期航班执行。

第三十四条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及某一市场旺季期间备案加班计划。

第三十五条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备案不定期航班计划。

除我国与外国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另有规定和特殊情况外,空运企业不得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不定期飞行,不得在有定期航班经营的航线上安排不定期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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