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附全文/目录)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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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方式

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地方后,有关城市应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选择任务方向,统筹使用、加快执行,可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完成期限为2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财政政策,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促进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各地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建设和工作经费;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严格奖惩,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建设完成后要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城市是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科学编制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尽快编报方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有关城市编报供应链体系建设方案,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施方向(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未完成商务部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试点任务的地区,不得申报新的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应立足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围绕促进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实现提质增效降本目标,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明确、数字详实,具体应包含:工作基础、思路目标、任务内容、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管理要求、时间安排及责任人、保障措施。

(三)规范管理项目。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对项目要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验收,规范程序手续,不搞资金拆分,分管责任处室要抓好分类指导、过程检查,做到项目建设与模式推广、效益效果并重。项目承担企业应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优先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供应链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四)加强资金监管。有关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夯实工作基础。鼓励发挥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优势作用,制定并推广团体标准;加强业务培训和标准宣贯,开展相关统计分析,监测效益、成本等指标,反映工作成效;总结推广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城市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盖两部门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及确定的具体项目表(项目方向、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计划投资额、计划支持资金、完成时限)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与绩效评价应于整体建设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牵头85093794(物流标准化及综合性方向)renhongwei@mofcom.gov.cn

市场建设司85093706(供应链平台方向)liushujun@mofcom.gov.cn

市场秩序司85093316(重要产品追溯方向)yushiwei@mofcom.gov.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68552796,mof_syc@126.com

附件:

1.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

2.供应链体系建设绩效评价表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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