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2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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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资源供应保障

(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立足国内加大常规、深海深层以及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投入,积极引进国外天然气资源,加强油气替代技术研发,推进煤制气产业示范,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构筑经济、可靠的多元化供应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海外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LNG采购以及LNG接收站、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公共服务用气。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道互联互通

油气企业要加快天然气干支线、联络线等国家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情况的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建立与重大项目稽查部门沟通机制,共享有关项目建设信息。重大项目稽查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支持煤层气、页岩气、煤制天然气配套外输管道建设和气源就近接入。

集中推进管道互10联互通,打破企业间、区域间及行政性垄断,提高资源协同调配能力。

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试点工作。

(三)建立综合储气调峰和应急保障体系

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建立天然气应急保障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推进LNG、CNG等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

支持承担储气调峰责任的企业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鼓励承担储气调峰责任的企业从第三方购买储气调峰服务和调峰气量等辅助服务创新。支持用户通过购买可中断供气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气调峰。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鼓励各方资本参与,创新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新增储罐泊位,扩建增压气化设施,提高接收站储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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