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不久前,交通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汽车共享首次获得国家级政策的认可。近年来,“共享”这个词很热门,其中汽车共享也是备受大家的关注和讨论。汽车共享即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一种交通服务方式。目前,我国的汽车租赁行业正在快速发展中,市场前景很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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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其中,分时租赁企业有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成为汽车租赁的主流车型。
汽车租赁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不断的扩张,行业的一些问题不断出现。日前,深圳市交委就就深圳汽车租赁市场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下为具体内容: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征求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相关行业协会、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实地调研学习北京、上海、广州的管理经验,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14日(星期五)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我委。
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传真号码:83799023;
2.电子邮箱:kgj_zlcgl@sztb.gov.cn;
3.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704室;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2017年7月3日
相关附件:
1.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规范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汽车租赁行为,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租赁类的12座及以下载客汽车。
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为承租人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汽车租赁发展。遵循安全运行、规范管理、低碳环保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服务。
第四条本市汽车租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汽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金融服务、银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汽车租赁行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促进行业和经营者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