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2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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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发展制度体系。完善市域(郊)铁路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市域(郊)铁路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全可靠。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铁路列车的,铁路企业应商地方政府研究出台运营方案和相关措施,强化企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合理划分与地方政府各方权责,确保群众全程安全便捷出行。新建市域(郊)铁路的,铁路企业要规范和简化新建线路与既有铁路的接轨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规划和项目审批;城市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新建市域(郊)铁路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

(十五)健全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多种制式,支持技术创新,推进新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鼓励支持地方和企业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域(郊)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结合“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推进市域(郊)铁路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加大列车研发力度,在现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基础上,突破关键零部件及绿色智能化集成技术,完善市域(郊)铁路列车谱系,建立整装的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域(郊)铁路装备产业链。

(十六)选择重点推进项目。近期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并适时拓展示范项目范围,在示范内容、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差别化探索。城市政府有关部门、铁路企业和社会资本要在铁路资源评估、配套设施改造、合作模式、收益分配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七)加强实施过程监管。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各方积极性,共同努力推进市域(郊)铁路发展。创新方式,实现对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有效监管,营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和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利用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单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和稽察,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市域(郊)铁路第一批示范项目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20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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