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0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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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管理。坚持科技部宏观引导、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国家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探索形成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的联合治理新模式。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的建设发展摆在地方创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打造成引领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大平台,统筹区域政策、土地、财政及创新资源,集中向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倾斜,率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省市政府简政放权,优化国家高新区“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体系。赋予国家高新区尤其是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政策保障和应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探索开放式管理系统。以“众筹”、“众包”思维来解决实施“众创”过程中的各类复杂性难题,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制定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建立学习型组织,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强与同类园区、先进园区的交流学习。

(二)深化园区分类指导

——全面推进三类园区建设。鼓励“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枢纽和原创新兴产业高地。引导“创新型科技园区”依托科技优势,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率先营造创新创业生态,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形成区域创新中心。推动“创新型特色园区”开展产业创新和应用创新,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增强区域竞争力。

——加强对新升级国家高新区的指导和督查。支持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加强培训,着力转变一般工业园区的发展思路,以新经济理念推进国家高新区发展。鼓励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加快集聚创新资源要素,健全创新创业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与全国一流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以及全球先进园区进行资源对接。强化新升级国家高新区与省内先进园区的结对发展,开展“精准帮扶”。推动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支持有实力的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

(三)健全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地方政府优化对国家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中小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培育、绿色集约发展等方面考核和评价。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考核和评估结果,结合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对发展好、用地集约的国家高新区给予激励政策。建立国家自创区发展数据统计、监测评价制度,结合各国家自创区的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加强国家自创区数据统计、动态监测。将重要指标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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