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6-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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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加强豫北太行山、豫西伏牛山、豫南大别山等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黄河沿岸(滩涂)和豫西、豫南、豫北等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京广线以西和豫南的丘陵、山区,南阳油田、中原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以黄河、淮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南水北调办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及问题突出的省直管县(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以豫北和豫西为核心,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各地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率先在济源、洛阳、新乡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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