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31 16:39
分享:

《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4月7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通用航空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民航局启动了《规定》的修订工作。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工作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均明确要求系统修订通用航空法律规章,建设与通用航空发展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原则

急用先行原则。为提高立法效率,尽快释放行业发展的利好,采取规章修改决定的方式推进工作。

简政放权原则。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适当调整行业管理要求,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降低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

分类管理原则。推进分类分级通用航空监管体系建设,增强涉及通用航空法规的针对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经营项目分类及准入条件

《规定》主要依据所需资金、技术等要素门槛,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列举了30类经营项目。但从业界反映来看,此种分类在现阶段对准入资金已无要求的条件下,没有实际意义,同时也不能体现每项经营活动的实际属性,不利于在安全运行及市场监管方面实施分类管理。鉴此,对现有30类经营项目进行了重新划分,分为“载人类”、“载货类”、“作业类”和“培训类”四类。

同时,为区分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对“载人类”经营项目,与民航既有规章(或拟出台规章)划分标准一致,分为4座以下、5-9座和10-29座三个等级,从而加强民航规章间的协同性。

(二)取消对非通航飞行活动的约束

《规定》主要适用于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放开对通航保障类企业的专业要求和监督管理,可以更加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监管边界,因此删去了“管理部门对从事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增加诚信体系评价要求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结合民航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失信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为配合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与经营领域的联动,在《规定》中充实了诚信体系相关内容,并新增一个条款,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管。

(四)取消许可证有效期限制

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三年”调整为“长期有效”,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和管理成本,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

(五)加强证后监管,完善退出机制

完善了撤销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一是明确在年检或专项检查时发现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撤销经营许可证;二是更加强调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撤销经营许可证。

(六)取消附录“术语解释”

鉴于已对经营项目重新分类,不再列举具体项目,因此相关术语解释将在下一步制定管理文件时加以明确。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