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科学编制支出预算,制订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细化分解到各医疗卫生机构,确保基金支出稳定可控。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推进支付方式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高血压、糖尿病、肾透析等慢病管理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点数法与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促进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完善合理适度的“结余奖励、超支分担”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日间病房和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实现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4.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将保障对象从城乡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延伸,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并向贫困人群倾斜,提高大病保险对贫困人群支付的精准性。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逐步形成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间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5.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探索管理式医疗。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原则,探索使用一定比例的个人账户金额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快发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实施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流程改革,推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体系,理顺药品价格,实现药品质量保障、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1.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查审批制度,规范药品供应流通秩序。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优势管理的中小企业做优做强,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中药生产现代化和标准化。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鼓励、支持重大传染病用药、短缺药、儿童用药的研发生产。支持指导本省企业大力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政策在一致性评价进展中的鼓励政策及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保障措施。扶持低价药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药价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