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基层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人事、经营、分配等方面自主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县招县管镇用。探索多种形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与上级医疗机构一体化运作。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自主提取不低于60%比例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机构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机制,对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逐步推行县镇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在人事、财务后勤、资产、业务、药品耗材等进行统一管理。对县级医院院长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4.全面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对签约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通过按签约人数补贴等方式,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予以适当支持。通过签约居民优先就诊、畅通双向转诊、慢性病长处方等优惠政策,引导签约居民优先利用家庭医生服务,构建以家庭医生为基础的有序诊疗秩序。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和综合激励机制,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全科医生团队的激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5.科学合理引导群众就医需求。合理引导群众首诊需求,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秩序,提高基层首诊率。结合功能定位,明确县、镇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围,对于超出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为患者提供相应转诊服务。在三级医院及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推行“日间手术”。推行基于技术能力的分级诊疗模式,完善双向转诊程序,畅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机制,上级医院对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并将康复期、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至延续性医疗机构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建立二、三级医院全科医学科与家庭医生转诊对接机制,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显著增加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资源,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形成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2018年底前,各地要制订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
6.完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对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参保人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除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异地居住和驻外工作(学习)人员以及急诊、抢救外,对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外治疗的参保人适当降低支付比例。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