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能源工程推进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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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监管

各类燃气轮机相关项目要与“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国家重大专项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以能源工程建设有效保障重大专项的实施。各级投资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发电及其它燃机项目的审批和监管,项目建设方案要与燃气轮机自主化要求协调配合,建立燃气轮机运行情况监管系统,支持自主技术装备的示范试验和推广应用。各级投资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轮机设备制造项目的监管和引导,防止技术重复引进和生产能力盲目扩张。

(二)支持能力建设

与重大专项协调配合,高效利用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研究采用PPP模式建立燃气轮机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灵活应用投资补贴、贷款贴息、低息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重点支持各类燃气轮机关键技术攻关、关键部件制造条件升级、试验能力建设、运维服务能力提升和示范应用。鼓励对承担国家燃气轮机关键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项目给予贷款、保险、融资等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燃气轮机研发制造和工程应用。

(三)组织示范工程

组织示范工程承担各类燃气轮机示范试验和推广应用任务。依托燃气调峰发电、热电联产、IGCC和煤气低热值应用等项目建设组织示范工程,开展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部件和整机示范试验。依托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建设,组织燃气轮机驱动增压站示范,开展驱动用燃气轮机示范应用。根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海洋平台等发展需求,组织中小型燃气轮机发电示范。结合典型燃气轮机运行维护服务需求,组织燃机运行维护服务自主化示范。各类燃气轮机示范项目须制定11自主化方案,按要求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完善支持政策

国家明确的各类燃气轮机示范项目优先纳入相关规划,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或审批。国家重大专项列入的试验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纳入相关规划和按照权限审批。

对于各类首台套示范项目,油气企业要切实保障气源供应和相关配套条件;运行调度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确保示范项目顺利接入电网,研究建立符合燃气发电机组特性的市场化调度运行机制,保障示范项目运行时间。示范项目在示范试验阶段享受项目运行考核等优惠支持政策。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燃气发电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完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细化完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并网上网办法,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支持政策。

(五)严格招标采购

各类燃气轮机设备招标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设立限制国内企业参与投标的歧视性条款或设立排它性条件。严禁在招标采购中设置技术性能、参数条件等指标时,出现指定进口或事实上12必须进口的内容。各类示范工程经报主管部门审批,可采用谈判、竞标等灵活方式招标,保障自主技术装备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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