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申报
申报范围。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的建制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
申报时间。由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通知,2017、2018年的每年4月底分别集中申报一次。
申报数量。为重点扶持条件成熟、发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2017、2018年的每年6月底分别确定公布一批省特色小镇名单,两年合计确定公布60个左右省特色小镇名单。
申报方式。2017、2018年的每年4月底,由设区市建设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向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上报各县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等省直部门另行确定。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委农工部、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作为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要将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的重点,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在工作部署、项目落地、用地指标、财力安排上统筹协调,加强督导,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政策、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明确工作责任。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明确建设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和调整特色小镇名单,推荐上报全国特色小镇。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县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申请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建设的建制镇和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初审上报。县级政府作为特色小镇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专项规划、工作方案、年度计划等,建立用地、财力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特色小镇建设快速有效推进。建制镇政府和创新创业平台管理主体具体实施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落实经费保障。县级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经费的筹措主体,要建立“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政府设立特色小镇产业发展基金或风险资金,提供企业融资服务和创业补贴。特色小镇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留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
入选省特色小镇名单后,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特色小镇建设奖补资金200万元,用于对特色小镇建设年度考核合格的进行奖励。对特色小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当年建设奖补资金不予奖励。
用足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支持各地从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并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特色小镇通过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的周转指标扣除农民安置用地以外,剩余指标的20%-50%留给特色小镇使用,有节余的可安排用于城镇经营性土地开发。特色小镇现有的存量行政划拨用地,依据规划,依法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经营性用地。
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在“放、管、服”上下功夫,以放促活、以管促优、以服促强,努力营造特色小镇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助力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创新特色小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特色小镇纳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同步创建,提供融资服务、技术支持、证照办理等相关便利,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在投资项目审批中,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五、运行、监管和验收
日常运行。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县级政府主要做好建设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编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项目建设推进以企业为主。
动态监管。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省特色小镇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半年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省特色小镇建设名单、观察名单开展统一监测。省特色小镇建设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以年度统计数据、项目推进情况为依据,评出年度优秀、合格、不合格特色小镇。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特色小镇,落实省级财政、土地扶持政策并予以适当奖励,推荐上报全国特色小镇;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落实省级财政扶持政策;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小镇,次年取消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调整进入观察名单,并向设区市政府发函督促问责。对进入观察名单的镇,一年后由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观察并通报全省。
联动指导。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协调政策落实。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要参照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期末验收。特色小镇要如期完成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确保真正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2020年底,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实地察看,形成验收意见报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为江苏省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