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体系。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县要在户籍改革、土地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人才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政策体系,并加强行业指导,形成加快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强大合力。
加大资金投入。
自治区财政安排10亿元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启动资金。地、县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统领,以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资源,调整资金结构,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援藏资金在小城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风貌改造涉及居民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加强技术支持。
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充实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自治区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成立乡规划建设管理专家服务组,适时赴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对规划编制与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各乡配备的规划建设管理员进行培训。
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强化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增强规划的执行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施工图审查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推动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法治化进程,积极推进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严格依法规划、建设、管理特色小城镇。
加强督促考核。
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建立动态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考核中,加大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督查力度,加强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动态跟踪、监控评估和高效管理,严格执行“月度报告、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度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如期保质完成。对有特色、有成效、有影响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要树立典型,引导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比学赶超。
加大宣传力度。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扩大社会影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新进展,宣传好的典型及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以上为西藏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一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和领导联系点名单
20个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分别是:拉萨市羊八井镇、甲玛乡、吞巴乡,日喀则市江孜镇、吉隆镇、吉定镇、甲措雄乡,山南市杰德秀镇、桑耶镇、勒门巴民族乡,林芝市鲁朗镇、巴河镇、察瓦龙乡,昌都市岗托镇、然乌镇、曲孜卡乡,那曲地区雁石坪镇、荣布镇,阿里地区巴嘎乡、多玛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