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院单体规模与建设。强化《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院建设标准》执行力,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单体规模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5.动态调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医院病床使用率低于95%,平均住院日高于同类医院平均水平20%,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床护比、医护比配置不达标的,不允许增加床位。
6.社会办医床位单体规模不受限制,但应在预留规划空间内统筹考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1.2张,各市、县(市)应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床位规模,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二、人力资源配置
(一)全省卫生人员配置总体规模。
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与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机构功能定位和床位配置等相适应,造就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加快培养紧缺专门人才,营造卫生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实施卫生高层次人才建设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7人以上,注册护士数达到3.34人以上,医护比达到1:1.25以上,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全省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3.5人,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各地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并适当调整卫生人力资源规模。
2020年各地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配置指导标准
地区 | 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 |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 ||
2015年实际 | 2020年目标 | 2015年实际 | 2020年目标 | |
全省 | 2.37 | 2.57 | 2.57 | 3.34 |
南京市 | 2.71 | 2.85 | 3.5 | 5 |
无锡市 | 2.55 | 2.88 | 2.97 | 3.6 |
徐州市 | 2.33 | 2.5 | 2.46 | 3.14 |
常州市 | 2.55 | 2.55 | 2.67 | 3.14 |
苏州市 | 2.47 | 2.5 | 2.66 | 3.14 |
南通市 | 2.3 | 2.5 | 2.29 | 3.14 |
连云港市 | 1.94 | 2.5 | 2.21 | 3.14 |
淮安市 | 2.47 | 2.5 | 2.77 | 3.2 |
盐城市 | 2.46 | 2.5 | 2.02 | 3,14 |
扬州市 | 2.19 | 2.5 | 2.22 | 3.14 |
镇江市 | 2.41 | 2.5 | 2.51 | 3.14 |
泰州市 | 2.19 | 2.5 | 2.02 | 3.14 |
宿迁市 | 1.84 | 2.2 | 2.41 | 3 |
(二)医院人力资源配置。
1.合理配置公立医院人员。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控制人员数额。
(1)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3-1.4核定,二级按1:1.5-1.6核定,三级按1:1.6-1.7核定。
(2)专科医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2-1.3核定,二级按1:1.3-1.4核定,三级按1:1.4-1.5核定。
(3)没有评定等级的公立医院,可参照功能任务相近、床位和规模相当且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核定。
(4)承担医药科研、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医疗救治、对外对口援助、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教学等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5%的比例核增相应人员。近两年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85%的,按床位与人员比例的下限核定;超过85%的,可按比例上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