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7-2020年)(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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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设置。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建制镇的撤并过程中,高度关注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可及性,被撤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有需要可保留原有乡镇卫生院,作为所属建制乡镇卫生院分院或独立设置。支持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开展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

2.建立网格化基层服务体系。适应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形势,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为指向,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人口聚居程度、服务半径等因素,进一步调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发挥好上引下联纽带作用,打造融区域资源集约利用、健康体检、信息数据平台支撑、实用技能进修培训于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设医生工作室。

3.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成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

4.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推进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5.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

(一)功能定位。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1.县(市、区)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2.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3.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以及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二)机构设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县级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与寄生虫病防治机构各1所,市、县(市、区)各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县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职能。各区域原则上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已有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2020年,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达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由其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现有乡镇(街道)计生办基础上设立卫生计生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等职能。到2020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全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设备标准化配置,使其具备全面开展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条件。

3.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按照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办好一所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的要求,积极推进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到2020年,全省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健全率达到95%以上,60%以上的县(市)和涉农区建成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县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组成妇幼保健的基层网络。

4.采供血机构。除省会城市设置1个省办血液中心外,每个设区市各设置1个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血站可在献血量和用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置分站,在县级医院或适宜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储血点,血站(分站)可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3个,设置地点放在县或县级市,且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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