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在岗培训制度,鼓励乡村医生和基层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大重点地区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继续完善优惠政策,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开展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工作,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县办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深入实施“科教强卫”工程,大力推进江苏卫生高层次人才“六个一”工程,推动医疗卫生科技创新,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百千万”提升计划,加强卫生人才国际化培养和合作。大力开发产科护理、助产、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中医类人才培养。
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为核心,以我省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各级临床和妇幼保健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支持城市大医院创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能力建设投入力度,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特色科室建设。
第六章 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度。新增的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配置需求增长较快的地区倾斜,促进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的合理配置,增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和均衡性。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分到省办各医院及各地,指导各设区市编制区域卫生规划。设区市政府负责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各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分到市级医院及各县(市、区)。县级政府按照所在设区市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二、加强规划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应在设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设区市的区域卫生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论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正式下达后1个月内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在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时,要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工作规程,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防止规划之间互相矛盾。
三、加强部门协作
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中医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建立完善长效的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价格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和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创新编制备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人事薪酬政策,为规划目标实现提供政策支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完善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按病种付费项目,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运行调控
及时发布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
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审查备案和公示制度。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