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不停车收费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发行的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指导、监督全省电子标签使用服务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工作。
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ETC中心”)负责全省电子标签的统一采购、发行、销售和调拨工作,具体承担全省电子标签发行及使用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以下简称“市服务处”)具体承担辖区内各服务网点电子标签发行及使用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的使用服务周期为五年,服务周期自用户办理之日起开始。
第五条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在服务周期内且非人为损坏的,享受免费维护或更换服务;人为损坏或超过服务周期的,用户需自费更换。自费更换的电子标签使用服务周期为五年,自更换之日开始。
第三章电子标签申领调拨管理
第六条各市服务处负责汇集辖区内服务网点的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申领需求,定期将申领需求汇总上报省ETC中心。
第七条市服务处向省ETC中心提交申领需求时,应区分市服务处申领使用的设备与合作单位申领使用的设备。
第八条省ETC中心对各市服务处上报的申领需求进行审核,并在ETC发行系统上完成核发调拨指令,市服务处按照核发数量将设备调拨至辖内服务网点。
第九条合作单位申领的设备款项原则上应先向省ETC中心预付,市服务处申领的设备款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定期与省ETC中心进行结算。
第十条合作单位如在省内自建有成熟的配送网络,经省ETC中心审核同意,可由省ETC中心将设备直接调拨至该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按核发数量自行负责配送。
第十一条省ETC中心、市服务处和合作单位应做好设备的申领、调拨入库等基础信息的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电子标签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服务处负责辖区内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的维护管理,各服务网点具体承担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的维护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受理用户维护申请后,应核对用户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和设备信息,检查故障情况,确定服务方式,并告知用户。
(一)现场维护。如电子标签故障为粘胶、外壳底座脱落等情况,工作人员应现场进行粘胶和底座更换,完成电子标签重新安装,并填写《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见附件)。
(二)更换电子标签。如电子标签故障无法现场维护,工作人员应拆除、回收故障电子标签,给用户更换电子标签,完成电子标签安装,并填写《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
(三)更换ETC通行卡。如ETC通行卡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工作人员应予以回收,给用户更换通行卡,并填写《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
用户申请销户的,其通行卡内信息应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