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限购对象及条件规定为:
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点规定。
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至于交易转让,《通知》强调,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该《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