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一)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逐步完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布区域等控制性指标。各地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支持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抗震技术研究,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上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制订或修订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及时发布相关造价信息。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具有岭南特色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体系。
(五)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积极推广轻钢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