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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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通用机场消防要求

1.通用机场消防的能力可以通过机场自行配置相关设施和作业人员获得,也可通过外部资源支持获得,且无论相关设施和作业人员在机场内还是机场外。

2.通用机场根据本场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所使用的最大机型的机身全长核定机场对应等级,见表1A及表1B。

3.通用机场消防设施的灭火剂施放能力应当达到下表要求。

4.通用机场的消防能力要求为在最佳能见度和地面条件下,在不超过三分钟的响应时间内到达每条运行跑道或FATO的任一点。

此处,响应时间是指从向消防机构的首次呼救至响应救援的第一批消防设施到位并按表2规定的喷射率的至少50%施放灭火泡沫之间的这段时间;最佳能见度和地面条件则定义为白天、能见度良好、未降雨雪、规定的响应路线的表面没有水、冰或雪的污染。

为了保证连续喷施灭火剂,在第一批设施到位后,其他为运送表2规定用量灭火剂的设施应当在首次呼叫后四分钟之内到达现场。

5.所有担负消防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消防训练并开展消防演习,其中的训练包括人的行为能力训练和团队协调训练。

6.应当为随时响应消防作业的人员提供防护服和呼吸设备,便于他们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7.表2中泡沫性能级别通过下表试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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