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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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影响

规划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发展理念,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统筹优化全省能源布局和结构,着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能源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能源生产、消费对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完成各项节能减排指标,实现能源环境协调发展。

(一)优化能源供应结构,降低能源行业污染物排放

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00万吨标准煤,通过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扩大天然气利用,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7%以上,天然气比重1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38%以内,全社会电力总装机约115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提高到50%左右,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

(二)替换落后产能,提升能源行业整体环保水平

“十三五”期间,严格实施煤电机组节能环保升级改造,从能源生产设备入手,对全省现有燃煤机组进行升级改造,降低机组污染物排放,实现清洁发电。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集中供冷、供热建设,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的排放浓度争取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标准,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将进一步减少,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之内。

(三)重视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能源衍生行业环保价值

在各市县推广利用规模化沼气试点,海口、儋州分别建设两座规模化沼气工程,其他市县各建设一座规模化沼气工程,支持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机废弃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建设沼气发电工程,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规划三亚、儋州、万宁等地垃圾发电共9万千瓦,通过建造焚烧炉并与汽轮机发电机组配套,在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同时向外界提供电能,带来巨大的环保收益和能源收益。

(四)完善政策体系,提高能源清洁利用水平

“十三五”期间,充分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认真执行能源项目的开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的能源开发生产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能源资源,优化能源基础设施布局,大力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保障措施

推动能源体制革命,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能源监管水平,落实多规合一、加强规划衔接,健全法规体系、经济激励手段,全面支持能源消费、能源供给和能源技术革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积极探索创新能源管理方式。强化省级能源规划的约束和引导,分解落实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省级重点能源项目核准建设必须以能源规划为依据,建立能源规划与项目一体化管理机制。以规划、政策、标准、项目管理和运行管理等为重点,加强对能源行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不断深化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指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强化能源监管,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垄断环节、垄断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标准落实、能源安全生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方面的监管和考核。制定实施煤、电、油、气、新能源等地方能源行业管理办法和地方行业标准,加强能源行业准入管理。

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机构建设,成立海南省能源局,落实国家关于能源行业管理规定、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本省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研究提出本省能源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抓好节能减排,提高全省能源管理能力。建立政府、企业不同层面能源管理中心,增加人员编制,形成分工合理、运行协调的组织协调机制,从项目审批、执行、评估全过程实现科学管控。

要协同工信、统计、农林、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能源指标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指标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一、完整、准确、及时的能源信息管控平台和能源数据库。

(二)落实多规合一

根据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要求,推动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好能源总体规划与电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专项规划关系,促进能源项目科学布局、顺利落地。土地、海洋、环保部门加快能源项目特别是省重点能源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环评审批进度。

从发展全局的高度整体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已有各类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流程当中,减少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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