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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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创建

第十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建立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达标计划,并及时将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创建城市应做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动员宣传,积极利用中国软件名城平台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安全、“双创”、“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并与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软件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创建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创建城市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大力支持,督促创建城市实施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工作进展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在中国软件名城总体框架下,鼓励省级人民政府与创建城市联合选择软件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城市园区/区域,打造标志性的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区,进一步提高中国软件名城工作的成果显示度和产业知名度。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行业运行分析体系建设等手段,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创建城市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通过建立中国软件名城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等方式,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跟踪研究和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四章评估

第十四条中国软件名城评估包括评估申请、城市自评、实地评估、审核确认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创建城市根据部省市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创建城市的评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创建城市根据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适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九条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和评估规范,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约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专家评估组提交的实地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授予

第二十一条坚持严格中国软件名城授予,控制两类中国软件名城数量,确保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实效和质量。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评估的创建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授予“中国软件名城”或“中国软件特色名城”称号,并下发文件,颁发相关标志物。对未通过评估的创建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改进意见。

第六章发展提升

第二十三条城市应以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为新起点,明确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做出实效、做强产业、做大优势,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应瞄准打造国际级软件名城的更高目标,更大力度集聚资源,着力培育世界级的产品、世界级的平台、世界级的企业,率先承接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抓住“一带一路”等战略机遇,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打造中国软件名城的世界名片。对于创建成效突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认可。

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应进一步围绕特色领域精耕细作,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打造名品、名企、名人、名园、名展,形成产业集群竞争力,逐步从特色优势向综合优势转化。

第二十四条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等手段,从产业创新、企业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中国软件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试点示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实施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和城市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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