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16:32
分享:

四、保障措施

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海域周边的各省(区、市),应以改善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为核心开展污染综合整治,探索实施海域网格化水质监测,进行河口海湾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试点开展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结合“蓝色海湾”等重大工程的部署与安排,全面推进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沿海各省(区、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监管、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予以充分保障,做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责任。沿海各省(区、市)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于2017年底前,制定本省(区、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方案的实施予以指导(分工方案见附5),加强部门协调,及时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方案实施情况。

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编制完成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清理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2018年至2021年,每年3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省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

(二)强化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建立并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抓紧确定总氮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目标指标,制定减排方案和考核办法,同时,严格围填海管理,合理有序开发保护沿海滩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深化规划环评,逐步提高重点产业资源环境效率准入门槛,倒逼沿海地区产业绿色发展。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实施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国家和地方要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五)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