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机场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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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整合省级现有民航发展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级相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对全省航空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不断完善与军方、民航等部门的定期高层沟通及工作协商机制,为我省由民航大省向民航强省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制定出台加快通用航空业等民航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研究编制民航强省建设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全省航空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体系。

(二)加强规划统筹实施。强化规划的指导性与严肃性,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据规划,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要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和调整机制,增加规划的刚性约束和执行力。省内各运输机场要编制相应的年度计划,确保规划相关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各机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机场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的衔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实施。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对机场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机场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加大对基地航空公司引进、国际航线和支线航线开拓等的扶持力度。对有社会效益功能的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在市场培育期地方政府应予以政策扶持,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支持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及省级重大战略实施内容,强化土地、资金等要素支撑。加快研究设立航空产业基金,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机场建设投融资渠道。

(四)突出科技人才支撑。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形成高水平科研合作机制,通过建立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设立知名研究分支机构、博士后流动站等形式,加强民用航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多元化、开放式的航空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积极推进中国民航大学等航空特色院校在我省设立分校,吸引航空专业培训机构落户浙江,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发展航空相关专业。支持浙江机场集团等单位与民航干部管理学院等合作兴办高层次的培训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行业飞行、机务、空管、机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等关键人才队伍建设。

六、环境影响评价

围绕民用机场绿色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机场系统,减少机场建设和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机场周边环境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的需要,逐步降低机场资源消耗。

(一)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涉及全省民用机场的布局、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将占用、消耗一定量的土地等物资资源,并向周边环境排放噪声、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对局部区域环境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十三五”期间,通过占补平衡等措施,可以有效消除对资源占用的影响。在机场的施工建设期,将带来扬粉尘、超微粒排放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废弃物,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噪声,对人体健康、植被、物质材料等产生有害的影响。在机场运营期,会带来噪声以及少量的废水、废气等,特别是噪音对周边居民造成比较明显的影响。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严格实施机场噪音标准,对周边居民区进行必要的拆迁以及防治控制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机场的运营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气等资源。由于本规划注重绿色发展,通过绿色低碳设备和技术的运用以及绿色环保设施的完善,规划实施后的机场能耗指标将明显下降。

(二)预防和减缓环境不良影响的措施

1.科学规划选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机场布局—22—和选址,做到和其他规划紧密衔接,同时严格选址程序,通过多方比选方案、合理运用技术等手段,尽一切可能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国土资源的集约利用和能源节约。按照“宜水则水、宜山则山”的原则,避绕水源地、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避免对如珍稀动植物、海洋渔业资源等敏感生态的破坏和大面积耕地、水田等优质土地的占用。同时在选址完成后,根据国家法规和地方规章,采取切实措施,对机场的净空、电磁环境等进行保护,确保机场和当地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

2.落实理念措施。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民用机场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提高建设者、设计者、施工者和营运者的环保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项目规划设计时,严格按照《绿色机场规划导则》,合理规划机场功能分区,采用适宜的飞行区技术指标,注重建设机场绿地系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推广使用清洁环保技术和设备,实现对能源、资金、土地和环境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在机场营运时,尽量减少噪音和能耗,优化航空器进离场程序,并进行噪音监测,对噪音影响过大,周边居民反应强烈的,应及时采用降噪及搬迁的措施,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按要求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新建、扩建项目审批,严把环保准入关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关。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后期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的管理,做好规划项目施工、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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