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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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一)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大型建筑业企业向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方向发展;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实施技改升级;鼓励水泥、商品混凝土、墙材、钢材及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实现装配式建筑各生产要素的流动、转移或重新组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财政政策。省级财政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补助奖励标准,根据技术与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并按照逐年递减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各地也要出台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土地政策。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土地供应。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高装配式建筑供地效率,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并明确建筑工程预制装配率等要求。其中,重点推进地区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公布具体实施区域及时间安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引导大型企业探索以参股、资金投入等形式参与经营、实施扩张。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税费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按照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缴纳;劳保统筹费,对参建各方分别予以返还;采用预制墙体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全部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具体由各市确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科技政策。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生产、施工等装配式建筑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重大专项、科技计划等,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以合理方式参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及利益分配。按照创新链、产业链要求加强统筹和计划,加快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激励政策。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分值,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给予优良企业优先承担工程项目、参与“长安杯”等工程奖项评选等支持。重污染天气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室外作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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