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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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自愿、分类、有序原则,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自主选择权利,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和选择。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奖补和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增支因素,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口径计算,切实缓解一些城镇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而造成的财政支出压力。进一步创造条件汇聚社会力量,引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共同分担公共服务支出,协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专栏7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行动
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等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调整完善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建立“三挂钩、一维护”配套政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同城同待遇。

3﹒提升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保障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保障、健康养老、文化体育以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生态环境、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适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增强服务项目内容,合理引导预期。拓展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推动按常住人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和规则对接,合理提升统筹层次,在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逐步实现全省标准统一。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打破行业分割和地域界限,以人口规模结构分布和流动趋势为依据,科学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和覆盖人群,实现共建共享、布局优化、普惠可及。支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发展。推动中小城市、县域和重点中心镇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优质教育和医疗机构在新城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增强人口集聚能力。整合基层基本公共资源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加快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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