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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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小城镇吸纳转移人口的能力。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要加强与城市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功能配套,逐步发展成为卫星城,有效疏解中心城区功能,分担城市人口和公共服务压力。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要根据特色资源,培育文化旅游、资源加工等产业,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特色镇,加快形成更多支撑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吸引区域内农业人口就近集聚。

3﹒促进人口与生产要素同向流动。

建立健全“人随产业走、服务随人走、钱随人走”的体制机制,逐步消除人口迁移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根据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分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梯度转移引导人口梯度转移,做到“以产引人、以产找人、以业控人”。完善人口流动政策体系,加快建立与户籍制度脱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责任,确保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真正落实到人,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的权益差别,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自由迁徙。充分考虑人口流入较多的区域承接人口转移所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居民福利成本,完善以常住人口为依据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区域间的财权与事权。

专栏6 促进绿色发展行动
实施人口绿色发展计划,积极应对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矛盾,增强人口承载弹性。大力推行创新驱动、资源集约节约、低碳环保的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推广绿色建筑,鼓励绿色出行。

(四)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公平共享发展。

1﹒全面推进户籍管理改革。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条件,调整完善特大城市和大中城市落户政策。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完善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充分发挥居住证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功能与作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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