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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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省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

(三)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统筹支持儿童发展规划实施。

(五)实施重点项目。“十三五”期间,围绕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儿童发展项目,为儿童办实事。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研究实施规划工作;每2—3年召开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实施规划工作。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实施规划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实施规划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建立示范制度,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健全激励制度,按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内容,宣传实施规划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规划编制实施研究服务基地。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对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掌握儿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探索儿童发展和儿童工作规律,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发展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规划工作的效率、效果,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省级规划和各地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每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规划期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二)加强对监测评估工作的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等。

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协调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共同完成,负责制定分级、分类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统计监测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收集、审核、分析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交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

评估工作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探索开展规划第三方评估工作,打破原有单一的体制内评估模式,增强社会的监督、认同与支持。将规划第三方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对规划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管理,选择信誉好、公信力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做好规划评估工作。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

科学设计发展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

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检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实施规划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市两级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本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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