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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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向合理。

(5)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6)保障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9)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0)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11)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调研,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性法规,增强保护儿童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加大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家庭、学校、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继续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开展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简化、规范登记程序,确保出生儿童依法获得合法公民权利。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童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行为,倡导社会性别平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5)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6)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7)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诉讼权利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

(8)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社会调查报告、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检特殊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9)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与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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