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拓展中医药合作交流,扩大江苏中医药影响力。
加强中医药交流与合作。紧抓“一带一路”战略契机,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以及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交流,积极开展在医疗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养生保健、产业开发、文化发展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在援外医疗中丰富中医药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江苏中医药的国际影响能力。扩大和深化省际间中医药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中医药行业进一步开放发展。
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发展境外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教育、文化等服务,加快打造中医药全产业链健康服务的国际知名品牌。扶持一批市场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机构、项目,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推动江苏中医药走向世界。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人民群众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府责任,将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将中医药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健全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监测评估,建立相应的评价评估制度和督查考核机制,确保中医药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中医药工作机构,强化人员配备,落实工作职责,完善推进协调机制,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推进的中医药工作格局。扩大群众参与的载体和渠道,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使中医药发展符合群众意愿、得到社会支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强化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普遍认知,传递健康正能量,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让“大健康”理念和中医药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医药、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法治保障。根据我省中医药发展实际,适时推动《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工作。依法改革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分类和管理、中医医疗机构技术准入、中药(含院内制剂)审批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等相关制度,依法保护中医药工作者合法权益,构建适应江苏中医药发展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监控,规范中医药医疗行为,强化中医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的实际应用。加强中医药监督体系建设,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和信息发布,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管理。探索建立中医药行业“负面清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扰乱正常医疗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认真落实中医药投入政策,新增卫生投入向中医药事业倾斜,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要进一步向基层中医药服务倾斜,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医药服务医保目录,扩大中医药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中医药医保支付比例。改革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机制和分配机制,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部分形成市场竞争、个性化需求强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方法,在学历教育、学位授予、招聘准入、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中医药人员优惠政策。放宽基层中医药人员招聘条件。在中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中体现中医药人员劳务价值。
(四)推进改革创新。结合综合医改试点,鼓励先行先试,支持中医药服务应用探索创新,健全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制度,优化和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总结推广在规划实施中的有效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加大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力度,支持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激发中医药发展活力,让广大群众享有中医药改革红利。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