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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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落实节约优先战略

有序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旧工矿改造,优化城镇用地结构,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第十二节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提高节约集约用地和提升城镇发展质量的要求,围绕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功能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重点对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旧工厂、老工业区进行改造开发,加大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优二”、“退二进三”产业用地整治利用。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加强规划统筹引导。要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再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在此基础上,依据城市、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

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按照统筹兼顾、多方共赢的要求,协调好参与改造开发各方的利益,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鼓励采取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收购开发等模式,分类推动“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

专栏7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程
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程,要围绕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城镇发展质量。 到2020年,完成600万亩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重点开展3类20个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包括1类: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2类:哈长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关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江淮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天山北坡城市群;3类:呼包鄂榆城市群、晋中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兰西城市群、滇中城市群、黔中城市群。

第十三节积极推进旧工矿用地改造

充分挖掘利用旧工矿用地。条件适宜地区,积极实施工矿用地功能置换,在调查评价和治理修复的基础上,结合周边环境将低效工矿用地转型改造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改善工矿区配套设施以及环境景观,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工业用地经济密度,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强工业用地使用监管,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防止土地闲置、低效和不合理利用。

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完善工矿用地投资评价机制,促进淘汰效益低、占地多、污染高的落后产业。根据产业链发展需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科学配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促进产业整体协同发展,提升产业用地综合效益。

加强工矿用地生态修复和景观建设。对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探索污染土壤分类修复改良,提升土壤功能。加强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土地治理。鼓励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废弃工矿用地,可因地制宜建设公园、绿地、科普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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