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等民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新农村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必需的建设用地。保障沿边地区发展合理用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合理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确保地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工业、城镇建设优先开发低丘缓坡地及盐碱地、裸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尽量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依据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规模。
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综合开发利用,促进空置楼宇、厂房等存量资源再利用。严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建立收储制度,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实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目标考核。“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
控制国土开发强度。根据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开发强度及在国土开发格局中的定位,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国土开发强度差别化调控。进一步优化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空间开发结构,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新增建设用地供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支持长江中游地区、成渝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加快产业发展与人口集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国土开发强度,稳定建设用地供给。限制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鼓励整治修复农业和生态空间。到2030年,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4.62%以内。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到2030年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调整为3.9∶6.1左右。
第三节 强化水资源综合配置
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统筹各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合理用水需求,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科学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加强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一调配本地与外地、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合理安排改造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和调整水源地,蓄引提调结合、大中小微并举,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供应体系。
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扩张。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取用水定额控制。加快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开展节水综合改造示范。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工程。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到2030年,全国节水灌溉面积占农田灌溉面积的85%以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