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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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四条方案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统筹考虑各地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县级行政区划等因素,结合各地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同时,根据各地项目执行等情况,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实施激励支持措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地方政府要强化支出责任,加强财力统筹,确保投资到位。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切块下达的方式分配到各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地方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省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按照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日前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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