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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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遴选原则

第十条项目遴选范围包括:

(一)社会足球场地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

(三)采取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第十一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应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6〕597号)“附件1:《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要求。

第十三条补助标准。

(一)足球场地设施:对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平均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对其他制式足球场地、改造项目,按上述比例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二)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平均总投资的80%、60%、30%补助。

(三)全民健身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补助。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测算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方案。对于新疆南疆地区、西藏、四省藏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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