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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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方案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方案旨在加快建设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推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公共体育普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增强全体人民获得感。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第六条各地方发展改革会同体育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上报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体育总局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体育总局。

第八条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落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

第九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体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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