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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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启动“十三五”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国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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